三亞市科技工業(yè)信息化局關于開展2023年度新能源汽車換電模式補能差價補貼的申報通知
三亞市新能源換電車輛補貼申報者:
根據《三亞市新能源汽車換電模式應用試點建設方案》相關要求,現組織申報三亞市2023年度新能源汽車換電模式補能差價補貼。補貼申報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補貼對象及標準
(一)資金補貼對象為符合條件的在海南省購買并在三亞市注冊登記上牌的換電車型車輛實際使用者(個人用戶和法人用戶,下同)。申請新能源換電車輛補能差價補貼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申報的換電車輛為工業(yè)和信息化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yè)及產品公告》中產品。中重型卡車參照《道路交通管理機動車類型GA802-2019》中型、重型載貨汽車分類要求;僅用于港口內倒、場內運輸的中重型卡車可不做《公告》產品和上牌要求(核實出廠合格證、港區(qū)或場區(qū)登記證明等)。
2.申請車輛為初次登記上牌車輛,注冊登記取得新能源汽車專用號牌;
3.申請車輛需接入海南省新能源汽車監(jiān)管平臺的車輛;
4.購買日期為自2023年4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初次登記上牌最晚時間在2024年1月31日(含)前。對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符合申報條件但未成功申報獲取補貼的對象也納入本次的補貼申報范圍,但需提供當年度的換電記錄(2022年1月1日-2023年4月30日)。
5.換電車輛需與在三亞本地擁有換電站投資運營備案的換電運營機構簽署換電服務協(xié)議;換電服務協(xié)議的內容能夠明確反映換電車輛利用三亞本地換電站開展換電服務。
(二)換電補能差價補貼標準
1.對滿足2023年度申報條件的資金補貼對象,每輛車給予補能差價補貼6000元;對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符合申報條件但未成功申報獲取補貼的對象,補貼標準按照《2022年度三亞市新能源汽車換電模式應用試點建設換電補能差價補貼及提振經濟增長促進新能源換電汽車消費補貼的申報通知》要求執(zhí)行。
2.個人消費者購買換電車型的,滿足補貼申報條件并提供相應佐證材料經審核無問題后,補貼資金一次性發(fā)放至個人銀行賬戶。
3.巡游出租車公司開展換電模式經營的,由市科工信局根據出租車公司申報的購車數量將補貼資金先發(fā)放至巡游出租車公司法人賬戶后,按照“一車多人多補貼”的方式(即一輛巡游出租車可在24個月內由多個司機承租,并按租期分別給予補能差價補貼),由出租單位負責將補貼資金按月發(fā)放至承租司機處,單車補貼金額發(fā)放期最多不超過24期,并提供資金發(fā)放證明材料;巡游出租車自首次承租起,超24個月未全部發(fā)出的補貼資金,經審核無問題后可歸出租車公司所有。
4.網約車、租賃車或物流運輸公司等公司法人通過出租、融資租賃或以租代購等形式將換電車輛租售給個人司機開展經營的,存在車輛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情況,由市科工信局根據公司購車數量將補貼資金先發(fā)放至公司法人賬戶,對承租期不低于6個月的司機,由公司按照“一人一車一補貼”的方式(即一輛換電運營車的換電補能差價補貼只發(fā)放給一名滿足承租期不低于6個月的司機),將補能差價補貼按月等額發(fā)放至司機處,單車補貼金額發(fā)放期最多不超過12期,并提供發(fā)放證明材料。對于單次承租期不超過6個月的司機,不對其發(fā)放補能差價補貼;對單次承租期超過6個月但未滿12個月的司機,僅按月發(fā)放租期內的補貼。運營車輛自首次承租起超12個月未發(fā)放完的補能差價補貼,經審核無問題后可歸運營公司所有。
(三)換電補能差價補貼費用可與省其他新能源汽車補貼同時申報。
二、補貼資金申報
符合資金申報要求的換電車輛所有人或法人單位采取自愿申報原則,在規(guī)定時間內登錄海易兌官網填寫相關申報材料,逾期未報視為自愿放棄。(https://hqzc.wssp.hainan.gov.cn/)
三、補貼資金審核發(fā)放
換電車輛所有人按要求申報相關材料后,補貼資金審核發(fā)放采取“資格認定—結果公示—補貼資金發(fā)放—補貼資金跟蹤”的方式進行。
(一)資格認定。海易兌換電補能差價補貼系統(tǒng)計劃2024年3月上線,用戶在系統(tǒng)上線后在規(guī)定時間內按要求登錄海易兌填寫相關申請材料,提交申請后市科工信局將組織集中審核,審核通過后表示用戶通過資格認定,符合補貼要求;2023年度補能差價補貼2024年4月15日(含)前截止申報。
(二)結果公示。市科工信局對審核確認后的補貼結果進行公示;
(三)補貼資金發(fā)放。換電車輛補能差價補貼資金集中清算、統(tǒng)一發(fā)放。對達到補貼標準的換電車輛的機動車所有人,補貼資金于2024年12月底前完成統(tǒng)一清算并將補貼資金撥付至機動車所有人。涉及到營運車輛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的情況,由機動車所有人(公司法人)將補貼資金按要求發(fā)放給車輛的實際使用者。
(四)補貼資金的跟蹤。市科工信局將通過定期審查、司機抽查等多種形式跟蹤各類換電運營公司的補貼資金發(fā)放情況,對未按要求發(fā)放或拖延發(fā)放等行為,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四、有關事項
(一)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yè)應按照工信部《關于進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安全監(jiān)管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裝〔2016〕377號)和海南省工業(yè)和信息化廳《關于新能源汽車數據接入省新能源汽車監(jiān)管平臺的通知》等相關要求,將銷售至海南省并在三亞市注冊登記上牌的新能源汽車接入省監(jiān)管平臺,并確保上傳至省監(jiān)管平臺的車輛數據的有效性、真實性、連續(xù)性;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yè)通過偽造、篡改數據等手段協(xié)助機動車所有人騙取財政補貼資金的,將取消所涉車輛申報補貼資格,依法追究責任。
(二)汽車銷售企業(yè)應積極協(xié)調相關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yè),共同確保數據按要求接入,回應消費者咨詢;嚴禁汽車銷售企業(yè)扣除政府財政補貼后開具銷售發(fā)票;汽車銷售企業(yè)虛開、偽造銷售發(fā)票等方式協(xié)助機動車所有人騙取財政補貼資金的,將取消所涉車輛申報補貼資格,依法追究責任。
(三)申報人應對提交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提供虛假信息騙取財政補貼資金的,將取消機動車所有人申報補貼資格、追繳補貼資金,依法追究責任。按照《海南自由貿易港社會信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企業(yè)和個人不享受補貼支持(未納入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信用中國”“信用中國(海南三亞)”網站失信主體名單)。
(四)申報人應為機動車初次登記所有人,申報人與提供的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機動車行駛證、銀行賬戶所有人必須一致,確保所留聯(lián)系電話暢通,銀行賬戶信息準確。每輛符合補貼條件的新能源換電汽車只享受一次補能差價補貼。申報人應與汽車銷售企業(yè)確認提車、預計完成登記上牌時間,避免因逾期登記上牌導致無法享受補貼。
(五)行政事業(yè)單位等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的新能源汽車不列入補貼范圍。
(六)享受換電補能差價補貼的車輛自車輛注冊登記上牌日起使用年限不滿兩年不得轉讓過戶。
名詞解釋:換電車型是指具備可在換電站內對動力電池進行更換補能服務功能的電動汽車車型,其中換電站是指集電池的充電、物流調配以及換電服務于一體的綜合集中型充電場站。
三亞市科技工業(yè)信息化局
2024年3月1日